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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護勞工身心健康 企業應依規定僱用醫護人員

因應產業型態變化及新興產業興起,勞工健康服務模式也隨之改變,為擴大勞工健康保護涵蓋對象,勞動部在110年12月22日修正勞工健康保護規則,若工作場所勞工人數超過五十人以上,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及相關人員,增加適用勞工健康保護涵蓋對象,針對第二類、第三類事業且具分散性質,增訂多元健康服務模式。
 
嘉義縣政府為輔導中小企業改善工作環境,在某鐵工廠內發現勞工人數約50人,環境昏暗且機械設備未加裝護蓋,也缺少個人防護設備,廠內員工指出,以前作業時因光線不足,未配帶個人防護設備,差點發生職業災害,所幸專責人員主動進廠輔導,提供職安知能與補助說明,聯絡南區健康服務中心進廠輔導,待環境改善後,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提供相關協助及補助。
 
勞工暨青年發展處長陳奕翰表示,為減少工傷事故,協助企業落實安全衛生管理,勞青處積極入廠輔導,維護勞工工安與健康,呼籲各事業單位應重新審視【適用臨場健康服務醫護人員配置】規定,並依相關規定辦理臨場健康服務,事業若未依規定配置醫護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,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,將處3萬元至15萬元罰鍰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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